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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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郭驊嫺 被告 王靜萍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原易字第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靜萍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郭驊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法官林育賢
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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