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留嘉隆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留嘉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李謀榮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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