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0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瑞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瑞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瑞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規定。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外,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61號刑事裁定要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上揭各罪雖有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聲請書在卷可稽,本件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直接戕害自己之身體法益,間接影響國民健康及社會整體法益之性質及侵害程度,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避免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使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而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並參以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其對於法秩序之輕率態度,然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尚非重大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蘇千雅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7│107.03.17│橋頭地院│107.11.30│橋頭地院│108.01.03││││害防制│月││107年度審││107年度審│││││條例│││易字第730││易字第730││││││││號││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7│107.10.22│橋頭地院│108.05.31│橋頭地院│108.06.25││││害防制│月││108年度易││108年度易│││││條例│││字第91號││字第91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6│107.01.27│橋頭地院│108.05.23│橋頭地院│108.06.18││││害防制│月,如易科││108年度審││108年度審│││││條例│罰金,以新││易字第291││易字第291││││││臺幣1仟元││號││號││││││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