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0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原住高雄
           原居屏東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058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8月19日下午2時2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28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交易記錄一覽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楊銘仁
法官劉定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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