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85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857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8月19日上午9時4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交易記錄一覽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
詢、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債權讓與公告為證,為被告於
言詞辯論時所不爭執,僅辯稱伊目前做臨時工一天只有5、
6百元,無法清償云云。按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
法第3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自不得以現在無法清償,
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被告所辯,自不足採。從而,原告之
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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