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7號原告 林瑞蓮 被告 李智豪 上列被告李智豪因民國101年度審交簡字第1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瑞蓮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李桂英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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