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非調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非調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非調字第200號
聲請人 袁福林
號代理人 白樹民
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即收養人袁福林、被收養人 袁志軍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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