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62號上訴人 楊月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代位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75,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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