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明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明科 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8,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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