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9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9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竹簡字第94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文洋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7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文洋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緣葉文洋於民國106年7月26日8時50分許,酒後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住處內,多次撥打110報警稱其父親 葉君堂 竊取鄰居所栽種之荔枝,經警員 江翰青 前往了解並無報案人所指之情形,於欲離去之際,葉文洋明知警員江翰青係依法執行勤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不顧江翰青勸阻制止,持續以身體阻擋江翰青駕駛之警用機車,使江翰青無法駕駛機車離去。經員警呼叫支援後當場逮捕。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葉文洋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卷第35頁至第36頁)。
㈢、現場錄音譯文、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案件明細表各1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7張、現場翻拍照片4張、錄影光碟1張(偵卷第6頁至第17頁、外放證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葉文洋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㈡、爰審酌被告未能體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乃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應予尊重,竟恃酒意對警員實施強暴行為,心態、手段均屬可議,蔑視警員之執法尊嚴,影響社會秩序及公權力之執行,實值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後悔之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宜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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