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8950號債權人恩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恭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美佳品有限公司彭朋湖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及債務人為何?併請具體敘明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與法律依據(據貨款明細單所示當事人名稱,未見「恩贊有限公司」與「台灣美佳品有限公司」),並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㈡確認自然人「林恭佑」與「彭朋湖」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抑或僅分別為「恩贊有限公司」與「台灣美佳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為前者,應另提出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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