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634號原告 洪志鴻 被告 胡忠雄
郭以諾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2年度易字第293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胡忠雄、郭以諾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93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吳國聖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