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81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劉淑貞 債務人 李宗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宗勲於民國(下同)104年5月22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下同)55萬元正,並與聲請人訂立「永豐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利率約定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51%機動計付;上開借款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二、詎債務人李宗勲自108年2月22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287,247元正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18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宗勲│自民國108年2│至民國108年3│年息6.57%│││287247││月22日起│月21日止││││元│├──────┼──────┼───────┤││││自民國108年3│至民國108年1│年息7.884%│││││月22日起│2月21日止│││││├──────┼──────┼───────┤││││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6.57%│││││2月22日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