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65號聲請人 蔡家珍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志明 間請求選定位成年止監護人等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為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