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0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96號

債權人A0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02、A03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A02、A03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A02係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債務人A02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三、釋明A02之法定代理人A03得為連帶債務人之依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