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96號
債權人A0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02、A03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A02、A03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A02係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債務人A02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三、釋明A02之法定代理人A03得為連帶債務人之依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