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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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81號
聲請人 蔡秉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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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81號
聲請人 蔡秉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