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2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2815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佳龍 、 戴素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戴素眞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