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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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玉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玉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1.192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檢驗,均含有或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白色晶體1包(驗前毛重1.528公克、驗前淨重1.206公克、驗後淨重1.192公克)及吸食器1組,經送檢驗後,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15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吸食器1組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及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定宜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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