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燕春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2924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麻醉藥品198瓶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2924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緩字第592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惟扣案之含有「Lidocaine」、「Dibucaine」成分之麻醉藥品198瓶(原為
199瓶,抽樣檢驗1瓶),乃被告接受他人寄賣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伊於民國100年5月中旬至大陸北京觀光時,朋友介紹0000000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希望伊在臺灣幫李副總之公司代銷美製品牌PASCAL之兒童抹牙齦用氟膠,在臺販售利潤各半,李副總先寄一箱氟膠給伊寄賣等語明確(見偵查卷第5頁),顯見上開麻醉藥品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上開扣案物係被告所有之物,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即與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尚有未合,而無從依該條規定宣告沒收。又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固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然該沒入銷燬之規定,其性質為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非法院得於裁判內諭知,自亦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之麻醉藥品198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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