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16號
106年度聲字第3845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豪田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27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豪田提出新臺幣柒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楊豪田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湯有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