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47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郭華源
被 告 磊濬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高琞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
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豐簡字第479號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