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瑞安被告吳庭宇選任辯護人王丕衍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46號、第3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瑞安、吳庭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被告吳庭宇之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姚亞儒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