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10號原告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盛國際
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譽叡貿易有限公司蔡政瑋蔡枝春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0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8,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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