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林家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拾參萬壹仟捌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家瑋於民國111年08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3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月20日止累計126,640元正未給付,其中124,594元為本金;2,04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家瑋於民國111年08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840,172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3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月20日止累計820,496元正未給付,其中807,241元為本金;13,25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