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07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志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易字第69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稱上訴理由後補,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