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21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5214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張簡婷

陳建甫

被告 范文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馬正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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