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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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68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 蘇邱佳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佰參拾捌萬陸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9688號┌─┬─────┬───────────┬────────────┐│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期間│計算標準│期間│計算標準│├─┼─────┼──────┼────┼──────┼─────┤│1│新台幣│自民國105年7│按年息│自民國105年8│按月以新台│││3,823,960│月29日起至清│2.32%│月29日起至│幣1,000元│││元│償日止│計算│清償日止│計算,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2│新台幣│自民國105年7│按年息│自民國105年8│按月以新台│││2,745,410│月29日起至清│2.32%│月29日起至│幣1,000元│││元│償日止│計算│清償日止│計算,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3│新台幣│自民國105年7│按年息│自民國105年8│按月以新台│││2,816,742│月29日起至清│4.57%計│月29日起至│幣1,000元│││元│償日止│算│清償日止│計算,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