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9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986號原告吉帝藥品股份有限
公司1樓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代表人 詹昭鐶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4月14日上午10時30分為再行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蕭惠芳法官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