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53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5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31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450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戴嘉慧書記官劉晴芬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毒聲字第290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2年3月28日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於92年3月31日以92年度毒偵字第761號為不起訴處分。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5年2月21日以94年度訴字第3491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於95年3月17日確定,嗣經與所犯竊盜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甫於96年2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自96年5月中旬某時起至96年6月10日上午10時許止,在臺中縣○○鎮○○路○號等處,以注射針筒加水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96年6月11日上午8時許,為警在臺中縣○○鎮○○街路旁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1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敘明具體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戴嘉慧
書記官劉晴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