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773號聲請人 王秉翔
王秉民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聲請人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同意書,及因前揭聲請人拋棄繼承而取得繼承權之繼承人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並提出聲請人通知該順序繼承人之證明。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