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28號原告大陸商湛江華麗金音影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遠帆 同上訴訟代理人 吳信穎 律師被告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登發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於庭前一星期以書狀說明之:
一、原告部分:㈠請就民國100年10月6日所提出之民事準備書狀中所載減縮
後訴之聲明為美金65,900.61元部分,說明減縮之計算式為何?減縮之金額係請求給付之貨款總額之減縮,或係應予被告抵銷之金額有增加?是否有包括原告於99年12月1日所提出民事準備書狀2中所承認應予被告抵銷之80,285.7美元部分?㈡就被告主張應予抵銷之佣金,如原以人民幣計價,應以何匯
率兌換美元?被告主張應以匯率中間值即1美元折合6.77人民幣為計算,是否同意?如有相關資料請一併提出。
二、被告部分:㈠對於原告於100年10月6日所提出之民事準備書狀中所載減
縮之金額及減縮後請求之金額暨所據之理由,有何意見?㈡就被告主張應予抵銷佣金,如原以人民幣計價,應以何匯率
兌換美元?原告主張應以98年7月至9間1美元折合6.82元人民幣為計算,是否同意?如有相關資料請一併提出。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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