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6號原告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宜村 被告榮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恩弘 被告 林棟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
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