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8號原告 黃幸慧 被告 高廣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年度審訴字第2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張雅文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秋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