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484號債權人 張志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茂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林漢武 係債權人或債務人之送達代收人?
二、請釋明本件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或『借款關係』請求?
三、承二,如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①本票有無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②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四、承二,如台端係依借款關係請求,請釋明:①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②請求自民國107年6月22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即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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