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吳國本
相 對 人 吳榮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66,969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6年
度嘉訴字第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
。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因系爭訴訟所支出之訴
訟費用如附表所示項目及金額,並已由聲請人預納,爰確定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
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士祐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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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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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106年4月22日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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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25,179元│106年11月9日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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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勘查複丈費│4,000元│106年5月17日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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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勘查複丈費│34,150元│106年9月6日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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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66,9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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