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04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法定代理人 張仁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談 玉龍 、談 孟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第三人談 榮仁 積欠醫療費用,債務人談玉龍、談孟珠為其繼承人為由,聲請對債務人談玉龍、談孟珠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向第三人談榮仁最後住所地法院函查有無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函覆文,債權人於108年3月27日民事補正狀僅提出家事事件公告網站之查詢結果,惟第三人談榮仁係於100年12月20日死亡,依家事事件公告網站說明記載,除監護、輔助宣告事件依法公告之裁定蒐集自98年11月23日起至查詢當日,其餘為自103年6月1日起至查詢當日
一、二審法院依法應為公告之家事裁判,則該家事事件公告網站公告之範圍,未及於第三人談榮仁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期間,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