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蔡宛真 被告 高立行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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