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07號聲請人 王惠嬪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黃東峰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1年度存字第4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並向鈞院提存後,聲請鈞院對債務人黃東峰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又黃東峰已死亡,相對人為其遺產管理人。另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前揭假扣押執行程序,且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50,000元為擔保,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43號提存後,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黃東峰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101年度執全字第29號對債務人黃東峰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次查,債務人黃東峰於民國101年12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306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為黃東峰之遺產管理人。又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經本院以110年度裁全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確定;且聲請人已撤回前開假扣押強制執行,並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21日之期間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等情,有存證信函、收件回執及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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