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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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 盧詠仁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上列原告與被告展煜材料實業有限公司(原名:旌美實業有限公司)履行契約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均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萬元,應徵裁判費31,2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起訴狀之簽名或蓋章,並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采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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