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天藍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 律師
詹家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135元。
理由原告與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萬9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