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翰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翰昇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翰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80號),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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