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調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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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調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提出本件訴訟,
因兩造間上開契約書第4條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