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900號
抗 告 人 甲○○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