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稅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稅簡字第17號原告合宜興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俊成 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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