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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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64號原告 徐莉茵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韓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宏醫藥妝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宏醫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9月18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