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93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9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933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三、聲請狀應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