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172號聲明人郭○○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郭○○(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里0鄰○○路0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人 郭清宏 於112年00月00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郭○○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郭○○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