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0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彥宏具保人邢建緯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990號、110年度偵字第9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邢建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彥宏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經法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限制住居於新竹市○區○○街00號11樓之6,具保人邢建緯如數繳納保證金後,由法院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27至237、253至254頁)。嗣本院依上址合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出庭應訊,否則依法沒入保證金,惟被告於112年8月24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送達回證、本院報到單暨該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35、409頁,本院卷四第107至121頁);本院復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拘提被告,惟仍拘提無著,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10月6日函文暨其附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375至383頁);又參酌被告自112年3月27日起因另案遭通緝迄今,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185頁),且查無被告在監、在押或死亡之紀錄,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法官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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