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㈠請詳述與中國信託銀行協商時,中國信託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
為何?聲請人提出之還款方案為何?聲請人不能接受中國信託銀行還款方案之原因?如有相關證明,應一併提出。
㈡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人父親、母親及所有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
㈢聲請人現任職何處?月收入若干?並請提出在職證明、收入證明。
㈣聲請人父親、母親最近2年之所得資料清單、財產總歸戶資料清單。
㈤聲請人名下所有土地、房屋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