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3號聲請人方安定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立梅附表:
一、說明目前確實之住所在何處?是否與配偶及子女同住?若於戶籍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現由何人佔有使用?
二、請提出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之相關證據。
三、聲請人本人、所列扶養之親屬及聲請人之配偶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五、請陳報配偶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有領取,說明該補助以及其所領取之低收入戶補助之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除低收入戶補助外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請陳報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
七、聲請人所列每月必須支出項目,其中交通費何以高達1,200元?並請提出相關資料到院說明此項支出之必要性。
八、請陳報聲請人所列保費稅金項下之細目,並提出保費稅金各該項支出之收據。
九、請提出最近瓦斯費用支出之收據。
十、聲請人所列每月必須支出項目,其中伙食費每月1萬5,000元、子女教育費1,000元、日品雜費2,800元等家庭支出,是否僅由聲請人本人支出而配偶未分擔?如由聲請人單獨支出前開費用,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一、聲請人與配偶對受扶養人方○文、方○晴、方○智、方○琪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文件以釋明。如由聲請人單獨扶養子女,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二、聲請人提出所列扶養親屬吳○穗不能維持生活之證明。
十三、請陳報其餘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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